2011年9月23日

第二期 共觀點|通傳會與文化部的功課:創新傳媒改革

馮建三

2012年以後的世局,即將進入另一番氣象。台灣、中國、美國、南韓、德法義西等國都要大選或換屆領導。在台灣,傳媒改革已經陸續登場,無論是613完成立法的《文化部組織法》,或是部分條文修正過關的《無線廣播電視法》,以及16日司法院首度為「新聞自由」議題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辯論,其後續效應就要逐年浮現。



這篇文章另有重點,聚焦於評述行政院三個獨立機關之一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目前由通傳會領銜的傳媒改革,有兩個大的方向,都與電視有關。

一是通傳會從「地理」切入,進行興革。去年五都選舉之後,通傳會表示,有線電視的經營範圍,同樣必須調整,亦即未來有線電視的經營區將以縣市為單位,將目前的51個減為22個。如此,眼前59家業者倒有39家並無競爭、觀眾無從選擇的格局,不能不有變革,加上可以跨區經營,則未來捉對廝殺的熱鬧場面,就會出現。通傳會認為這種競爭可以帶來進步。

其次是寄望於「科技」的變革。通傳會在今年元月宣布,將提撥3億公務預算,致贈12萬低收入戶「電視機上盒」。到了6月,隨著大選日期漸近,通傳會向行政院簡報,後由馬英九總統宣布,宣稱2012年將是「高畫質電視」元年。無線電視數位化將在7月倫敦奧運開幕典禮前完成轉換,比原訂時程提早半載。配合數位化的推進,通傳會還要提撥1200萬,評鑑所有衛星電視頻道,使之作為區分「基本頻道」與其他頻道的依據,目標是希望2012年中葉起,導引有線電視進入分級付費的階段。

通傳會雖然因為狹義的新聞自由爭論,經常與大眾傳媒有所衝突,如2009年的旺旺案,劍拔弩張,駭人聽聞。但通傳會提出的「地理」與「科技」改革路徑,卻很符合大眾傳媒平日所散發的意見氣氛:擴大經營區就是增加競爭,就是有線系統的進步動力。藉助數位科技,引入分級付費,有線系統就得提供套餐,觀眾更有選擇,付費更少。

地理與科技的改革路徑相當動聽,表面上言之成理,仔細分析,讓人憂心忡忡。先看有線電視地理經營區的調整。

第一,調整經營區之初,業者不得不競爭,但用不了多久就是兼併,就是更大的資本吞食規模較沒有那麼大的資本,22個經營區勢必回歸一家獨佔。通傳會最想看到的情況,也就是22區都有2家以上經營,實際上並不會出現。畢竟,有線電視如同電力瓦斯與自來水公司的管線事業,具有自然壟斷的趨勢,屆時,就是通傳會所說的業者跨區競爭,直至全台剩下3家。然後,資本的成長動力不會停止,資本不能不遊說或施壓通傳會、民意代表或行政院,撤除用戶數量不能超過全國訂戶三分之一的限制;這個時候,就是全台一家了。

第二,更有趣而通傳會不肯明白表述的是,即便經營區還沒有調整,現在仍有12個經營區是有兩個系統業者;然而,這些區域的觀眾所能看到的節目有什麼差異嗎?若有,也是微不足道。其實觀眾並不需要不同的線纜系統,觀眾需要的是更好、更多樣、更有國際眼光、更能提攜本地、更能宜家宜室、更多言之有物而不是不知所云的節目。現在12區有兩家以上的有線業者,彼此競爭; 加上網路電視、無線數位電視,以及直播衛星電視,三個傳輸平台與有線系統,可說是四方競爭。但是,即便存在這些競爭,國人無法從中感受到觀看電視的幸福,何以通傳會即將盡力推銷,要以擴大經營區促進有線系統之間的競爭,居然與目前已經存在的競爭,會有差別呢?

事實上,通傳會並沒有新招數。擴大經營區只是順應過去三十多年來有線系統的演變趨勢,也就是隨著法規制訂與行政措施的強化,有線系統愈來愈不可親,但大多數家庭不能不使用。觀眾被綁架的情勢,已然形成多時,毛病不少,試舉四端。

一是有線系統家數愈來愈少。通傳會說現在有59家,但別忘了,1980年代初是6百多,1990年代中期合法化後,也還有156家。換句話說,系統數隨政府介入而減少,由來已久,通傳會即將擴大經營區,說是要增加競爭,其實仍然是減少與消滅更多系統經營數的招數。二是資本愈來愈大。去年涉及120萬用戶的交易金額達650億台幣!雖然牟取厚利者,是海外私幕基金。三是利潤愈來愈可觀。專研有線產業的經濟學家王國樑教授五月底在政大座談會指出,業者目前利潤最高近五成,平均當在25%左右。四是對照於業者規模隨家數少而擴大,隨著利潤愈來愈高,觀眾得到的電視福利,(假使「福利」是合適的用詞)卻是愈來愈少。

比如,數位化速度遲緩,新聞局與通傳會政策欠缺有效導引,固然必須肩負最大責任,業者壟斷獨佔而無意回饋,同樣不能無責。又如地方新聞,眼前的59家有線業者少有例外,絕大多數轉播衛星頻道,少見地方或區域報導,反而是六、七家新聞頻道過度競爭,浪費資源而重複製播,造成同質化,不是市場區隔,不是各有特色。《天下》雜誌2002年指為「誤國」的「弱智媒體」現象,迄今並無改善。反觀1995年,全國至少有48家業者設有147個地方新聞採訪單位,記者人數約達3百多人,超過當時幾乎囊括所有電視廣告收入(約150-200億台幣)的台、中與華視等老三台的新聞編採人數。

通傳會想要畫經營區而充飢,但觀眾之飢,不在於沒有第二家有線系統可以選擇,不在於沒有電信、互聯網或衛星電視平台可作選擇。觀眾之飢,在於沒有穩定、多量與多樣的好節目可以選擇。

通傳會的A方案(重新劃分經營區)不能奏效,B方案,也就是有線電視的新模式,「分級付費」,是不是改善國人收視環境的良方?在哪些範圍內能夠產生哪些作用?能夠回應觀眾之飢嗎?

分級付費 作用有限
美國早從1960年代末,在社區傳輸轉系統與有線電視合併後,就有了「按片」與「按頻道」付費的電視。到了衛星傳輸階段,特別是在1980年代以後,經濟組織效率與成本使然,按片計價的作法很快低迷不振,迄今也並不發達。目前有線系統大多提供三或四種頻道組合:一種是基本套餐,包括無線台、「公共、教育與政府近用頻道群」,大致會有20個;一種是「標準或擴充的基本頻道」,最多有70個。這些基本頻道之外,所有系統都提供少數「付費頻道」(premium channel),可能是單賣,也可能是套餐,有些也提供按片付費節目。

2004年起,套餐為主、單賣為輔的這個付費模式,面臨挑戰。原因有二。一是隨美國《1996年電信法》的重新管制風潮,有線電視費率的管制在1999年遭廢除後,訂戶費率的漲幅是通貨膨脹的2.5倍,許多消費者組織大表不滿。二是當年超級杯中場休息的節目上演時,賈斯汀(Justin Timberlake)扯下女星珍娜傑克森(Janet Jackson)外裝,使其右胸裸露,讓保守社團再次集結,攻擊電視節目的尺度。雙方很快結盟,匯流為政治壓力,先有眾議院的回應,後是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的政策方案。2006年,FCC試圖要求業者提供宜家宜室,也就是沒有不入流(indecency)的頻道作為基本套餐。此外,所有頻道都要「單頻單賣」(a la carte)。當年6月國會否決FCC的政策後,2007年共和與民主黨眾議院議員聯手繞道,想要通過在《家庭與消費者法》(the Family and Consumer Choice Act增列條款,再次企圖引入單頻單賣,徹底改變美國有線電視的付費結構,但迄今(2011年)仍然無法過關。

那麼,究竟「單頻單賣」對誰有利,對誰不利?對哪些類型的節目與頻道有利,對哪些又不利?

FCC的報告說,主流頻道與觀眾會得到更多效益與收視率,利基(niche)頻道的收視人不多,因此這類頻道的數量就會減少。美國的國會圖書館曾就此提出獨立報告,主要結論是,「建立單頻單賣的經濟模式,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原因是消費者、節目供應商與有線與衛星系統業者的潛在互動與反應方式太多。並且,由於經驗材料欠缺,特別是消費者對於不同的單頻單賣計費模式,消費者究竟怎麼看,難以預料。

業界則說,單頻單賣將使各頻道收視觀眾減少,於是廣告收入(約佔系統收入的四成)減少,系統也為單頻單賣而得支出更高行銷成本,一減一增,業者於是必須增加收視費作為彌補。業界還宣稱,假使單頻單賣,消費者收看20頻道所需支付的收視費,與150個頻道相同,頻道多元組合還會減少,對於服務少數群體旨趣的節目也是不利,因為統賣方式有利於業者對少數品味的頻道提供交叉補貼。這個意見得到非洲裔與拉丁裔社團的支持,但「傳媒自由學社」(the Free Press)等組織抨擊這些社團並非支持電視多樣性,只是被迫接受大型影視財團對少數族裔頻道的贊助。另一方面,贊成單頻單賣的進步社團,修辭卻也讓人不安,「複製了強化了新自由主義市場的結構安排並沒有引述文化權利並沒有正視我們必然需要與文化差異,廣泛互動,我們不能自築牆圍,蝸居在徹底個人化的頻道組合。」

美國是世界最大的影音生產國,最自給自足,因此也是最為封閉的影音消費國,海外影視節目所佔美國觀眾的影視消費比例,僅在3-5%徘徊。不論當前美國已經實行40多年的付費模式,是否改為單頻單賣,美國影視收益都在其境內流通,沒有外流。美國以外,英國是電視節目輸出大國,但隨付費電視增加,1990年起入超,至1996年電視節目出口2.34億、進口5.16億;2006年起略有好轉,出口9.95億而進口8.84億英鎊。若以英國最大規模的付費電視(直播衛星BSkyB平台,一千多萬訂戶)為準,或許還能發現,假使未曾良善規劃市場,付費電視在美國以外的實踐經驗,經常就是好萊塢經濟效益的延伸。BSkyB20099月底前一年,營業額達53.59億英鎊,投資節目20.86億,組成30個頻道(電影13個,體育6個),總收視份額7.4%。與此對比,英國5家無線公共服務頻道收入(執照費加上廣告)雖低些(48.91億),節目投資卻達30億多,共有22個頻道,收視份額合計71.6%。換句話說,法律未曾要求其公共服務的BSkyB,樂得順水推舟,銀兩集中花費在最能吸引、迎合與鼓勵中上階層觀眾的休閒與消費嗜好(因此採製節目的經費,有6成以上用在體育賽事,以及好萊塢為主的電影);而用於製作或採購英國的原創內容、用於挑戰或變化觀眾品味的投入,相對地乏善可陳。

由此參照美英兩國付費電視的經驗,至少可以得到五點推論。

首先,美國不能,英國不能,台灣也不可能「單頻單賣」。其次,引入分級付費後,因幅員、經濟力與台灣影視體制與結構的約制,台灣套裝組合數量將少於美國,業者通過交叉補貼,服務少數品味的空間,也勢必遠小於美國。第三,通傳會要推動分級付費,涉及哪些頻道能夠進入基本組合。這個新措施事關巨大的上架或授權利益,衝突必定出現,如果沒有合適的公共政策,傳輸系統與(衛星)節目供應商的整合程度及其規模大,衝突小,反之則大,最終大型廠商就是得利者。第四,分級付費對於消費者的荷包是福是禍,並不明朗,通傳會認定利大於弊的修辭,頗有疑問。訂費高低之外,核心關鍵的問題不變,假使沒有長期且穩定地投資於節目「製作」,分級付費就是把所有通傳會核可,業已分散在不同有線系統的2百多家衛星頻道,重新排列組合。搬風洗牌居然就能神奇地產生過去沒有的新價值嗎?

最後一點,如果台灣出現大型資本,一如BSkyB完成製播與傳輸系統的大規模垂直整合,此時,景觀有三。一是台灣觀眾的口味可能遭致馴化,比同於英美人士,這樣一來,就是以中上階層的荷包,貼補原已口袋豐厚、供應籃、足球等等賽事及好萊塢電影的美商影音集團,並且這個逆向倒貼的比例,可能還要大過英國。二是台灣廠商總算在體育及電影之外,發現其他足以獲利的、本地特有的節目類型。三是這兩種情況都沒有出現,此時,如果欠缺公共政策的有效調節,分級付費在寡斷或獨佔廠商的支使下,就可能致使觀眾給付更多訂費,但影音質量不會明顯改觀,甚至可能更不理想。

通傳會擴大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區不是好政策,但這不是說經營區不要擴大,也不是說有線、直播衛星、互聯網與無線數位影音平台不要競爭。事實上四大系統一經存在,彼此就在競爭,只是實力並不對等。

1. 通傳會導引 全台一家有線系統
有線經營區要擴大,但與其被動接受業者跨區競爭,再縱容其走向兼併,通傳會不如修法,並且可以提供誘因,鼓勵全台業者聯手組成一家系統(比如,現有將近60家業者經過調查核實後,依據其資產,取得新公司的相應股份),藉此節省業者先競爭而後「自然」整併為一家(如英國)的巨大金錢與時間成本,若是執意不作此導引,那麼,這筆海量的「交易成本」最後終究要轉嫁給消費者。

通傳會主動成就業者的壟斷,既然節約成本在前,就可據此進而立法與規劃,一來避免業者濫用壟斷地位,二來要求壟斷所得的效率,要有合理部分由觀眾與員工分享,不能任由業者獨吞。可能的作法至少包括,這個單一的有線系統之董事,由業者控制有效決策所需票數的董事席次,其餘席次可以考慮四類背景的人。一是仿效公視,設置員工董事,強化組織營運的效率,並服膺民主化精神。二是選拔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部獨立董事,許多企業早就有這類設計。三是政府及消費者也應該得有權力,各自推派合理的董事員額。

依照現制,政府及消費者加入私有企業的董事會,似乎因為太過新穎,業者可能不願意接受。但不要忘了,政府通過政策主動導引業者成為一家,有功在先,授予區區一席董事,其實可以是政府願意同意全台一家的條件;有線電視的月訂費乃至於廣告費收入,最終都可核算為消費者的貢獻,加上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假設10年換機一次、電視機單價一萬元)與電費,那麼在訂費與廣告費之外,一戶一年投入的金額當在3000元左右(假設一戶兩台電視),一年七百萬戶不就又從口袋掏出了210億,還不夠折算董事一員嗎?更不要說,對於觀眾更為在意的多樣性與優質節目,數位與高畫質技術毫無助益,卻大大是硬體廠商的利多。據稱,機上盒、數位電視「機」等購買或更新,一年金額將達200億。

2. 創造新的節目製作動力
員工之外,政府、消費者與社會公正人士(同樣具有消費者的身份)還要因為下列設計,更有道理有權選任董事,參與有線系統的管理及經營。這個設計剛好又是為了提供另一種競爭,一種通傳會至今不肯提及的一個競爭項目:不完全是收視率競爭,而是必須另有兼顧收視質節目的足量製作,使之能夠源源不斷地進入競爭場域;亦即行政院應該創造環境,容許更多並不縱容聲光刺激的節目,使其平衡只知,或被迫只能追求短線操作的節目。

這就是說,通傳會不可只是構築不同的硬體「傳輸系統」。無論是有線、網際網路、無線數位或直播衛星平台,可以說都是某種「水管」。通傳會更是必須想方設法,力求這些水管能夠得到品質良好的「水」(圖文及影音「節目」),居間流通。人要喝的是水,不是水管,如同人要看的是節目,不是線纜或電波。不只是要看節目,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觀眾不要看太多言不及義、只合用來插科打諢、作為打發時間之用的節目,高畫質或數位技術改變不了節目的內涵。觀眾要看「好節目」,不是隨隨便便的節目、不是過目即忘、看後不無懊惱,反覺浪費時間的節目。讓人駐足垂神、專注觀賞而印象深刻的節目,觀眾更是需要。一經收看,就能動念,想向友朋推薦,促進情誼,充實分享的經驗與話題的節目,多多愈善。此時,節目是類比或數位,是通過無線、直播衛星、有線或互聯網平台而送進家門或手機,在所不問。

誰來出資製作這類節目?資源要有多大?商業傳媒基於第一線從業人員的爭取,或是為了增取社會形象,也會投入,通常卻只能偶一為之;但假使滄海一粟,只是點綴,就與現況相去無幾,不是改革。經營區與付費方式之外,核心的傳媒改革必須思考,「誰」有權力與責任,研擬並遊說立法機關通過公共政策,責成「特定身份的人」提撥「多少資源」,製作公共服務為主,收視率導向為輔的節目,平衡影音製作幾乎全面倒向收視率的歷史積習,讓台灣影音生態走向公商並行,比例適稱、均勻發展。

通傳會是獨立機關,沒有直接補助特定傳媒單位的權力,但依法已經設置有線電視發展基金,並從2002年執行至今。通傳會若提案請立法院同意,調整業者的提撥額度,並在數位匯流的年代,仿效海外成例(特別是歐陸國家)對其他傳播硬體與通路,同樣課徵稅捐,此時就不再需要拘泥於有線或其他名稱,而可以分階段或一次到位,擴充其名稱與內涵,比如,逕自命名為「傳播內容」、「數位傳播內容」或「數位內容」基金,然後善用各種行政工具,循循善誘業者遵循配合,乃至於積極參與基金的建構與管理。

假使通傳會難以擁有前述涉及「政策」的權力,那麼,即將掛牌的「文化部」無疑擁有通傳會所沒有的政策權力、責任與正當性,理當妥善認知文化的內涵與價值,相應推進文化得以實踐的物質建設,合理的步驟,應當就是文化部擔綱主導,協同通傳會,戮力溝通與遊說行政院其他部會(如經濟部、財政部)共襄盛舉。

3. 三種資金來源
文化部與通傳會的內容基金,究竟是要分散、是集中,或是局部分散而部分集中;無論基金是要一次到位,還是要分階段落實,內容基金的來源,不出三種。首先是政府。依照現行制度,納稅人通過政府之手,已經是重要的傳媒內容生產資源之提供者,包括公廣集團的公視、客家台、原民台與宏觀台,加上中央社、電影輔導金、所謂文化創意項目的多種經費,以及北高兩市與行政院出資的七家廣播電台,應有4050多億。相比於南韓,單是廣電基金就在50億以上(2005年),這是小數字,因此未來可以考慮對公廣集團本身,及其另一成員華視,增加補助。其次,政府挹注資金的這些傳媒機構,是要如同現在的分散經營,還是政府應該創新組織形式,使這些政府支持的傳媒,相處更為融洽,進而資源相互支援、分享及流通,達到擴大規模經濟的效果,必須是行政院認真評估之事。

政府編列之外,第二種基金來源就是業界。早在1970年,影響法律與經濟學界甚深的產權專家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就說,「節目一旦廣播至少有兩組私人群體,願意支付廣播的成本一是廣告廠商,他們的利益在於讓將自己的訊息,傳送至家家戶戶二是收音機與電視機接收器的生產商,即便沒有廣告廠商支付,他們也能知道,廣播受人歡迎的流行節目,於他們有利,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販售機座。」40多年過去了,影音傳播的技術進展已經進入數位年代,道理沒有改變。由於影音內容一經製作完成,就可以通過不同平台在大小有別的各種載具,無窮無盡地顯現,永遠不虞耗竭。因此,許多國家在廣告之外,將內容製作經費的來源,延伸到了更多的終端接收設備廠商(不只是收音機),電視、錄放影機、電腦、手機通通納入,也對當年還不存在或不普及的儲存設備如空白影碟片、硬碟、隨身碟等課徵內容捐。2009年起,法國與西班牙甚至在原有課徵額度下,立法要求公共電視不再播放廣告,為此而短缺的經費,再由商營電視公司與電信業者提撥;法國總統宣稱這是要「解放法國公共電視,使其不再依靠廣告,成為法國風格的BBC」。

最後一種基金來源就是消費者。前一段所說的終端設備及其使用所需耗用的電力,已經是消費者的直接支出,額度不比廣告低。那麼,在這些必有的開銷外,我們責成消費者再對基金貢獻孔方兄,是否合乎道理?可考慮兩點。一方面,政府預算來自於國民在生產與消費兩端所繳納的稅款,因此政府支出其實可以計入消費者的投入。另一方面,對於「業界」課徵的硬體設施稅捐,假使業界不肯減其利潤以作支付,就會以增加營業稅的方式,轉前述稅捐嫁給消費者。一經衡量這兩個情況,再要消費者提撥,可能不一定公允。

4. 基金規模與內容流通
基金來源解決後,接下來,基金要有多大?假使取台灣標準,1990年代初政府創設公視時,將公視規模與老三台相比,也就是政府擬一年提撥60億,大約是當年電視市場規模的25%。如果依照牛津大學產業經濟學家葛瑞罕(Andrew Graham)與高盛投資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戴維斯(Gavyn Davis)的看法,若要充分平衡商業傳媒體系的缺陷,就有必要使非商業的投入量佔有45-59%的市場份額。若以單一機構的市場份額為依據(比如,BBC在英國),至少得25%~30%。以上這些估算,僅指單一傳媒(經常是「廣電」)市場,未曾以全部傳媒(從現在的報章雜誌、廣電、有線衛星電信互聯網等各種平台與手機)作為計算基準,假使列入,是不是會因傳媒倍增,致使基金所需要額度也跟隨比例上升呢?

會增加,但可能相當有限,不會躍升,這是因為數位化以後,相同內容如果沒有人為法律的限制,就可以運用科技,將其特性發揮地淋漓盡致:(一個節目)使用(收看)的人再多、流通的平台或管道再多,同時或分階段流通,都不會增加這個節目的製作成本。

智慧財產權法專家費雪(William Fisher)教授以美國2000年的例子說明,指出在商業束縛、層層綑綁與試圖從中牟利的算計中,美國人每戶為了使用影音內容,平均支出470美元。他提出反向思考:假使所有內容都變成公共財而所有人都能自由使用,那麼通過直接徵稅,一戶只需27美元,而影音創作者也藉此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既然如此,與其繁瑣地稽查所謂非法下載,以及檢查與訴訟官司所連帶產生的鉅額開銷,何不運用公共基金來製作公共內容?這樣一來,不但可以更有效率地運用資源,甚至可能因此另生突破的效果:先前,桎梏人心、迫使人「犯罪」卻又對於許多創作人員不能提供最佳保障的智慧財產權論述,至此已經成為意識形態,不再具有任何道德優越性。改變節目(內容)製作的財政基礎以後,不只是經濟效率大幅改善,更是為當今社會上的政治與文化認知,帶來深遠的良性啟發。

最後要補充的是,費雪的設計是美國情境,其影音製作基金取自稅收;在台灣,基金不完全來自稅金,因此不妨考慮調整成多層次的做法如下:首先,讓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取得這些公共內容一定時間內的優先使用(播映)權,但不包括這些內容的販售權。其次是(私人)業界可以在公廣使用期間的同時或其後,擁有不排他的使用權。第三,業界也有權將這些節目再做編輯與組合,另行銷售。至於業界當中無線、有線、衛星、IPTV…及其他各類出資入基金者,是不是還要依據某些原則,規範各自權利行使的分別與先後,自然有待更詳細的規劃。最後,業界享有前述權利一段期間之後,一般人(消費者)也可以通過任何方式,參考「創意公有」(Creative Commons)的原則,自由使用這些內容(此時,業界仍可在市場中銷售)。

文化部即將成軍運作,通傳會開張六年多,依然是新的機構。要求雙方新人新氣象,攜手合作與共進,能積極又創新,規劃與制訂攸關傳播與文化的政策與措施,長期推動而終止於成,不免強人所難、昧於歷史,背離現實。惟理性申論之餘,僥倖之心似可容忍,跬步千里與水到渠成的認知,無須排除社會進步尚有倘來之物,因有本文之作,以伺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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